| 1、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在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繫單》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須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單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單,運抵同一目的港。
2、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申報納稅手續;海關將取消該經營企業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資格,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