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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名称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贸法》第十条;

二、《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三、《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四、《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第735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或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

二、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

三、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四、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五、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

申请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程或设计资质(复印件);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海关出口额证明;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合作司对上述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经司、处两级领导审批通过后,以部批件形式告中央企业集团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对外经济合作司65197140 /7180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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