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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報告
突尼斯新投資法解讀
突尼斯新投資法經過長期醞釀、討論,于2016年9月30日通過立法機構審議,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投資法旨在促進私人投資,鼓勵創建企業併發展,全力提高突尼斯經濟的附加值、競爭力、研發能力及技術含量。鼓勵和國際化業務和國家優先發展領域的投資,以創造就業、提高人力資源的綜合水準,減少失業,實現全國各地整體、均衡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具體措施有:
1、取消多項行政審批程式,特別是取消涉及市場準入的規定;
2、規定頒發批准證書的時限;
3、主管部門對申報必須作出回應,如果不予批准則必須明示,如超出時限未予以回應則被視為默許;
4、修訂有關稅、費手冊並簡化對投資商的行政手續
5、如有分歧可以起訴,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享受同樣待遇。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投資商可以自由地尋求法律仲裁。
6、強化外國投資商可以自由匯出資金的原則。
7、外國投資商可以在項目啟動的前三年內自由聘用外籍僱員而不必考慮突尼斯當地人的就業問題,上限是不超過企業全部員工的30%,自第4年開始需落實屬地化計劃。
政府採取一系列鼓勵投資的政策,主要有:
1、投資補貼:對於促進邊遠地區發展、國家優先領域、經濟特別及促進地區發展的基礎設施項目給予補貼;
2、農業與漁業領域的補貼:對於大中型企業補貼15%,小型企業(投資最低限額100萬第納爾)補貼30%。此外,對於引進新技術、改善生產的設備投入補貼55%,對於農業、漁業和水產養殖A類企業補貼55%。對於互助型企業補貼60%;
3、經濟收益補貼:對於使用新技術改善生產的設備或非設備投入、用於研發的資金以及培訓員工並使其獲得能力認證而支出的費用進行補貼;
4、員工技能開發補貼:出於社會安全穩定考慮,由國家和僱主共同向首次長期雇用的突尼斯籍員工發放工資,國家根據企業對地區經濟發展的貢獻度支付部分工人工資;
5、可持續發展補貼:對於經認證超過30萬第納爾的投資項目,例如消除(水及空氣)污染、使用清潔技術不造成污染、使用新技術及成套除污設施的項目,無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投資,均補貼50%。
突尼斯政府為執行新的投資法調整了管理架構:
1、由總理和發展、投資與國際合作部長、央行行長共同最高投資委員會,審批投資方面的政策、戰略、國家計劃,特別是通過評估投資政策和必要決策,為改善投資環境、涉及國家利益的項目提供鼓勵政策,並審核法律法規文本;
2、設立投資法院:該法院會同投資商提出政策或改革建議,引導投資商,審查投資超過1500萬第納爾的項目補貼申請;與相關機構共同審查並處理投資商的申訴,解決糾紛;研究評估涉及國家利益的項目並向最高投資提交評估報告;收集和發佈投資資訊,撰寫投資評估報告。
3、投資基金:負責支付投資補貼款項,並在各大區設立啟動基金及邊遠地區發展基金,優先領域基金。
由於水準有限且時間緊張,疏漏與謬誤在所難免,詳情請查閱突尼斯政府官網http://www.tunisie.gov.tn/?lang=french
(資訊來源:突尼斯經商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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