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服務貿易法律法規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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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8 15:25 文章來源:駐韓國經商參處 |
| 文章類型:轉載 內容分類:調研 |
一、《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制定於1980年,共6章59條,是涵蓋服務貿易在內的所有對外貿易的基本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對外貿易振興、戰略物質出口、產業設備出口、原產地標識、進出口限制措施、維護進出口貿易秩序等內容,但未涉及服務貿易相關規定。
二、《境外承包工程促進法》
《境外承包工程促進法》制定於1975年,共9章41條,是境外工程承包領域的重要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境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備案、境外企業設立的備案、對境外工程承包企業的支援、人才培養、境外承包工程協會的設立等內容。其中,第4條規定,海外承包工程企業屬於《對外貿易法》、《信用保證基金法》中的“貿易企業”,並可據此獲得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第5條規定,國土海洋部應根據境外工程承包市場情況、境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建議,制定境外工程承包振興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第10條規定,境外工程承包企業在國外設立法人和收購當地企業時,應向國土海洋部或韓駐當地使館備案。第13條規定,海外工程承包企業應向國土海洋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第15條規定,為發展中小境外工程承包企業,政府將為中小企業提供境外工程承包資訊、投標指導、培訓等服務支援。第16條規定,為促進企業提高經營水準,政府將評選優秀海外工程承包企業,政府可專門指定某一優秀境外工程承包企業開拓新市場。第17條規定,為加強境外承包工程合作,積極參與大型項目,國土海洋部可勸告多個企業聯合競標和施工。第18條規定,企業境外承包工程款項的一定比例應用於技術開發。第19條規定,國土海洋部為加強境外承包工程人才和技術培養,應制定和實施境外承包工程人才培訓規劃。
三、《觀光振興法》
《觀光振興法》制定於1975年,共5章68條,是韓關於旅遊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法律。主要包括旅遊業、觀光住宿業、博彩業、遊園設施業等產業的振興發展和監管等內容。其中,第12條規定,組織出境遊時,旅遊負責人須符合一定條件,具體條件由文化體育觀光部制定。第21條規定,可在以下地方開設博彩業:一是有國際機場和國際碼頭的特別市、直轄市、道的觀光飯店;二是位於觀光特區的飯店;三是國際會議設施。第47條規定,為促進觀光業發展,政府有責任與國際觀光機構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第48條規定,為吸引國際遊客,文化體育觀光部和各地方政府應致力於擴大國際宣傳並提供各種扶持政策。政府應指導企業開展國際觀光市場調查、宣傳品製作、觀光諮詢處運營等業務。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體育、休閒、自然生態、海洋旅遊等觀光基礎設施,鼓勵開發各種旅遊商品。第70條規定,為發展國際觀光業,政府可指定觀光特區,併為觀光特區提供多種財稅支援。此外《觀光基本法》還規定為吸引外國遊客,政府應加強宣傳併為外國遊客提供最大限度的出入境便利。政府設立觀光發展基金,以支援觀光業發展。
四、《國際會議產業促進法》
《國際會議產業促進法》制定於1991年,共18條,是促進國際會服務產業發展的主要法律,主要包括國家責任、國際會議產業促進委員會的設立、國際會議的申辦及支援、國際會議設施的建立和運營、國際合作、指定國際會議城市等內容。其中,第7條規定,政府全力支援申辦國際會議,併為申辦和舉辦提供必要的支援。申辦單位可向文化體育觀光部提出申辦或舉辦支援申請。第11條規定,為加強國際合作,政府將支援開展國際會議人才和資訊交流,吸引國際會議有關機構到韓國設立分支機構。第14條規定,為發展國際會議產業,政府可指定國際會議城市,併為國際會議城市提供財政和稅收扶持。
五、《電影和音像製品振興法》
《電影和音像製品振興法》,共6章68條,主要包括電影產業振興、電影產業發展基金、電影分級和流通、電影院管理、音像製品管理等內容。該法還規定了影院必須上映國內電影的最低法定天數,滿足此條件的前提下方可放映國外電影。
六、《公演法》
《公演法》制定於1961年,共8章43條,主要包括公演藝術振興、外國人在韓演出、外國公演在韓演出限制、公演場所建設與管理等內容。其中,第6條規定,外國演出團體在韓演出必須獲得影音製品分級委員的推薦,否則禁止在韓演出。第7條規定,如果該演出損害了韓國家利益和民族感情、損害了公序良俗、或擾亂了國內演出秩序,影音製品分級委員不得予以推薦。
七、《遊戲產業振興法》
《遊戲產業振興法》制定於2006年,共7章48條,主要包括遊戲產業振興計劃的制定和執行、遊戲文化的振興、遊戲分級、公平公正的營業秩序、遊戲商品的流通和登記等內容。其中,第10條規定,政府為促進遊戲產業對外出口,須致力於舉辦國際遊戲產業展覽會,協助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加強國際宣傳,積極吸引外資進入遊戲產業,併為上述活動提供資金支援。
八、《網路數位服務發展法》
《網路數位服務發展法》制定於2002年,共5章23條,主要包括網路數位服務產業發展政策制定、發展委員會的設立、鼓勵創業、培育專門人才、技術開發、促進標準化和流通、提供稅收扶持、保護著作人權利等。其中,第12條規定,為促進網路數位服務產業的國際合作和對外出口,政府將為技術、人才的國際交流和國際標準化活動以及國際共同研發提供支援。文化體育觀光部可將上述支援活動委託給公共機關執行,併為此提供必要的預算支援。第14條規定,為促進該產業的發展,政府可根據《稅收特列法》提供稅收優惠。第20條規定,網路數位服務的著作權人如是外國人亦受本法保護,但如果該國未能有效保護韓國的網路數位服務相關權利,則該國國民根據對等原則不受本法保護。
九、《軟體產業振興法》
《軟體產業振興法》制定於1983年,共5章48條,主要包括政府政策、軟體品質認證、軟體標準化、軟體產業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國際合作和出口、軟體振興院的設立、軟體園區的設立等內容。其中第16條規定,為促進軟體對外出口,政府應為軟體產業的人才和技術的國際交流、參加國際展示會、開展國際共同研發等提供必要的支援。知識經濟部可將上述支援活動委託給公共機關,併為其提供預算支援。
十、《中小學教育法》
《中小學教育法》制定於1991年,共4章60條,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學生和教職員規則、學校設立運營合併、特殊學校的設立、學校運營委員的設立等內容。其中,第60條第二款對國際學校的設立作了規定,國際學校可以開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的課程,國際學校的設立標準、教學年限和學歷認證等由總統令另行規定。
十一、《海外留學規定》
《海外留學規定》制定於1979年,共5章42條,是關於教育領域服務貿易的重要法規。主要包括自學留學資格、留學資格審查、自學留學認證、公費留學的選拔派遣、公費留學獎學制度、公費留學應試資格、駐外使館對留學生的管理等內容。
十二、《物流政策基本法》
《物流政策基本法》制定於1991年,共3章33條,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物流發展責任、物流現狀調查、國家物流基本計劃、物流政策委員會的設立、物流設施建設、物流一體化自動化和標準化建設、物流資訊化和物流資訊網建設等內容。
十三、《海運法》
《海運法》制定於1963年,共7章60條,是促進海上運輸服務發展的基本法,主要包括海運公司的設立、對外國海上運輸企業的特例規定、海上運輸發展、船舶現代化促進、海運團體的設立、海上運輸的監管等內容。其中,該法第6條規定,外國運輸企業如要從事韓港口至外國港口的貨物運輸,須向韓政府申請,並提交項目計劃書、船舶的適航性證明等文件。第27條規定,外國人在韓設立海運分公司亦需向韓政府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