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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70號 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8-09-25 09:02  文章來源:商務部 公平貿易局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8月25日正式收到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和地區相關產業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申請人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4-丁二醇年產量佔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25日起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
  被調查產品名稱: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
  化學分子式:

  化學結構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於生產四氫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 Resin)、塗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3990。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劃以及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參加1,4-丁二醇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資訊網”上應訴登記欄目下載,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並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係方的權利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或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資訊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並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8年9月25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9月25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0年3月25日。

  八、商務部聯繫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85093406
  傳真:86-10-65198172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話:86-10-65198059
  傳真: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商務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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