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徵收反傾銷稅,徵稅時間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為5年。在徵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現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銅版紙,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48號公告和2007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產品範圍、稅率和公式等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49號公告(略) 海關總署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