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精彩頻道: 資訊 | 評論 | 加貿 | 海外 | 國內 | 紡織 | 招商 | 機電 | 玩具 | 企業庫 | 排行榜 | 商城 | 黃頁 | 週刊 | 論壇
 
當前位置: 首頁 > 經貿法規 > 政府公告 > 商務部令 >正文

 

【發佈單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
【發佈文號】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 2008年第8號
【發佈日期】2008-05-15
【實施日期】2008-06-01

  《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4月16日商務部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主任:張 平
局長:周伯華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


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塑膠購物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本辦法所稱塑膠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膠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於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麵食等商品的塑膠預包裝袋。

  塑膠購物袋的材質及技術要求由國家相關標准予以規範。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膠購物袋。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對塑膠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膠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膠購物袋;

  (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膠購物袋;

  (三)採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膠購物袋;

  (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膠購物袋。

  第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膠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第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膠購物袋生產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採購塑膠購物袋,並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膠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

  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膠購物袋。

  第十條 商品零售場所應採取措施,為消費者自帶購物袋、購物籃購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品質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膠購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條 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可以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准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或兼營)塑膠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膠購物袋統一採購、銷售。

  第十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下列商品零售場所,由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一)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

  (二)場內外租超市、櫃檯;

  (三)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

  第十四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受到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處罰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會同同級價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 列印本頁 ]
推薦給朋友:
[EC網首頁]
相關文章:
[關鍵詞: ]
我來點評:
   
查看全部評論 
用戶名:
匿名
   
  

資訊免責聲明:本網所有內容來自權威機構,本網力爭資訊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真實性,但本網資訊僅供投資者參考,任何投資者依據本網提供的資訊進行的決策所形成的全部後果,本網不承擔任何責任。

 【 專題精選 】
08中秋月餅的"整容時代"
紡織頻道--聚焦出口退稅
  [ 最新專題 ] 更多
2008-11-04
2008-11-03
2008-10-17
2008-10-14
 【 精選欄目 】
  [ 經貿資訊精選 ]     
·“航貿通”系統開通對臺港口貿易狀態查詢服務
·2009央視招標金融保險企業中標額度和數量擴大
·央視2009年黃金資源廣告招標 京滬穗蘇排名前四
·央視09年黃金資源廣告總額同比增15.3%
印商人為中國貨漲價歡呼
中泰國際貿易物流啟動
  [ 貿易資訊精選 ]     
·中國出口企業規避匯率風險需求上升
·歐盟經濟下滑或影響中國出口
·用5至10年探索加工貿易轉型新路
·中小企“調頭”不做加工貿易做一般貿易
三部門核查出口收結匯
小家電出口遇挫
  [ 行業資訊精選 ]     
·中國汽車出口俄羅斯前景渺茫
·未來5年石油供求依然緊張
·奧運場館特許商品完成備貨
·前5月輸歐監控類別紡織品價格下降
·全球紡織服裝貿易及趨勢
樂淘網欲國內“稱霸”
中國汽車踏進德國“地雷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