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交易總額達到976億元、2008年交易總額更是有望達到2000億元……短短幾年間,電子商務在我國呈現出了驚人的發展勢頭。然而,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與核心———網上商業數據的採集、生成、傳輸、交換、修改過程,至今缺乏基本的規範和標準,網上商業數據的保護仍處於法律的空白地帶。
“商務部最近研究制訂的《網上商業數據保護辦法》已經完成初稿,將在廣泛徵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作進一步修改。”在4月18日第十一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上,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透露,隨著電子商務正在逐步成為外貿、能源、製造、金融等行業業務發展的重要途徑,商務部也在加緊對對網上商業數據的法律保護,以規範網上商業數據的採集與使用。
據悉,該辦法是我國首部網上交易法規。參會的電子商務業人士告訴記者,該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配合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同時也意味著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監管開始趨向嚴格。
傳統法律法規難以應對
電子商務環境中,法律該如何解釋電子數據的屬性?這是一個早就為法律人士爭相探討的熱門課題。
一方面,企業在參與電子商務活動中產生了大量的網路商業數據,以各種形態存在於網路空間;另一方面,大量的企業商業數據同時也在不斷地數字化、網路化,在無盡的互聯網空間被不斷地以各種方式為各種主體所利用,進而形成新的資訊形式甚至權利形態。
這無疑向以傳統文書為基礎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戰:雖然這些數據可以用文字或符號的形式錶現出來,但技術上的數據電文的每一次顯示均是數字0和1的組合,而且如果這些數字遭到第三者惡意破壞或修改,就無法與實體書面文件一樣顯出修改的痕跡,電子商務的安全就會受到極大威脅;而且,新的商業數據衍生出的新名詞、新的權利形態、商業數據的證據力、數據的發送與接收、數據的完整性與可靠性……這一系列問題令傳統的法律、法規難以“招架”,近年來,由電子商務領域交易行為產生的違約和侵權糾紛也日益增多。
網上商業數據即將有“護身符”
4月19日,在第十一屆中國國國際電子商務大會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律論壇上,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規委員會主任、上海理工大學電子商務與電腦法研究所所長楊堅爭表示,由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監管措施一直沒有跟上,因此《網上商業數據保護辦法》的出臺有望更好地填補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管空白。
“通過立法保護網上商業數據,不僅有利於切實保護企業在網路上的各種權利,有助於電子商務、企業資訊化、電子政務等發展,也是電子簽名法確認數據電文的基本法律地位後,數據電文在商務領域保護的自然延伸,是未來電子交易行為規範的基礎之一。”作為《網上商業數據保護辦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楊堅爭解釋道,該辦法的核心就在於通過網路商業數據的確認、保護和充分利用,加強網上商業數據的保護與管理,規範網上商業數據的使用行為。
立法遭遇難點重重
楊堅爭根據科技立法的數據流轉思路,即將網上商業數據的流轉過程分為4個階段:數據收集和整理、數據使用、數據存儲和維護、數據保護;然後根據網上商業數據不同流轉階段的各個環節,篩選管理的關鍵點和難點;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形成網上商業數據保護的具體條文。
不過,楊堅爭告訴記者,在對網路商業數據這個新課題的立法探索之路上,還是碰到了許多難點。
楊堅爭簡要歸納了三個難點。“首先是主體複雜多樣。除數據所有者外,商業數據的流轉和使用還涉及到各交易方、交易服務提供者;再就是法律關係異常複雜。因為商業數據發生網路流轉和使用時,存在多種主體、多種交易方式,比如商業秘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與公平競爭有關的權益等,必須統統囊括,綜合考慮立法調整的權利義務的各自特點。”
“而更困難的,就是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楊堅爭表示,假設網路商業數據在沒有構成商業秘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現有法律已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權利時,那商業數據所有者對商業數據本身享有的是什麼樣的基本權利?而這個問題,尤其在網路上,目前完全屬於法律的空白領域。
據記者了解,在最後的定稿中,網上商業數據的定義是“可經由互聯網路收集、整理、傳輸和存儲的用於商業目的和商業活動的數據”,適用範圍是我國境內網上商業數據的採集、整理、傳遞、使用、存儲、維護和銷毀等活動。同時,草案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行使公共管理職能收集的數據,不是商業數據,不適用該辦法。
“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和出現的諸多問題,也要求該辦法即刻出臺。”楊堅爭表示。
而這也同相關政府部門給出的答案相一致:在3月底舉行的第三屆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發展大會上,商務部資訊化推進司副司長聶林海介紹,該辦法目前正處於向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的環節,按照商務部的計劃,今年6月份就會向社會發佈。(記者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