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商務部發佈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指出,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具體需求,設定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標準和權重,並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中標人。
《通知》稱, 綜合評價法的評價內容應當包括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方面。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不得低於30%,技術權重不得高於60%。綜合評價法應當集中列明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條款,並明確規定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條款的任何一條偏離將被視為實質性偏離,並導致廢標。 綜合評價法的價格評價應當符合低價優先、經濟節約的原則,並明確規定評標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人將獲得價格評價的最高分值,價格評價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應當分別為價格滿分和0分。
對於評價程式,《通知》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綜合評價法的規定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獨立打分,並分別計算各投標人的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分項得分,凡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標準不得作為加分或者減分的依據。價格評價應當遵循以下步驟依次進行:(1)算術修正;(2)計算投標聲明(折扣/升降價)後的價格;(3)價格調整;(4)價格評分。
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出現本規範列明不符合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推薦綜合排名第二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所有投標人均不符合推薦條件的,則當次招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