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日前指出,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此間觀察家認為,作為典型的關係型借貸,民間借貸陽光化能夠彌補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短板,有助於完善金融宏觀調控。
資訊不對稱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關係型信貸可以通過建立長期、深入、穩定的關係來減少借貸雙方的信貸資訊不對稱。民間借貸由於其人格化的交易特徵,具有關係型借貸的天然優勢,可以充分利用財務報表等以外的資訊。
近年來,民間資金充裕和企業資金需求旺盛使得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日趨活躍,這對增強經濟運行彈性起到一定作用。但由於法律地位不明確,民間借貸一直處於灰色地帶,這帶來兩方面問題。一是由於監管缺位,民間借貸往往成為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的渠道,從而增加金融風險;二是當借貸雙方產生糾紛時,大多采用法律以外的手段來解決,容易產生社會問題。因此,推出《放貸人條例》,引導民間借貸合規經營,有著客觀現實需要。並且,在法律層面上承認民間借貸,並將其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助於民間借貸良性發展。
去年頒布的《物權法》為制定《放貸人條例》奠定了基礎。從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放貸人條例》會對放貸人牌照申領、借貸合同條款、放貸人行為規範以及違規罰則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當然,規範民間借貸、保障放貸人的利益,僅依靠《放貸人條例》還不夠,需要在自然人破產制度上有所突破。
分析人士指出,民間借貸陽光化和規範化發展,不僅有利於豐富多層次的信貸市場,改善金融生態環境,而且有助於完善金融宏觀調控。一方面,民間借貸專注于小額貸款,是對傳統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可以部分滿足中小企業和自然人的資金需求,而且由於利率有上限限制以及民間借貸活躍,民間借貸利率虛高局面有望緩解;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利率變動較為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將來通過不同層次信貸市場之間的互聯,有助於信貸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利率市場化。
不過,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渠道窄、規模有限,從長遠來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還需要鼓勵小型存款類金融機構發展,適當放開市場,以改變信貸資源過度集中于部分大銀行的局面,並加強中小企業信貸領域的競爭。國內外相關研究還表明,小銀行更願意通過關係型借貸向中小企業貸款,因此可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合理髮展,經營好細分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