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 |
事 件 |
注 釋 |
1985年3月 |
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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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 |
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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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 |
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3%下調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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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 |
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0%下調到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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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 |
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上調至11% |
擺脫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 |
1999年1月 |
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上調至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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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 |
國家將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由13%上調至15%,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3%上調至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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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 |
國家將棉紗、棉布、棉制產品出口退稅率由15%上調至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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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 |
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5%、17%下調至13%。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即超出基數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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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 |
國務院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7的比例共同負擔。 |
調整地方負擔不均衡,調動企業出口積極性,優化了出口結構,促進了外貿出口快速增長。 |
2006年9月15日 |
國家將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由13%下調至11% |
減少貿易順差,通過稅收政策為“兩高一資”產業投資降熱 |
2007年7月1日 |
國家將服裝、鞋帽、箱包出口退稅率由13%下調至11%,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由11%下調至5% |
減少貿易順差,減少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引導企業調整投資方向,避免盲目投資和產能過剩 |
2008年8月1日 |
國家將部分紡織、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上調至13%,粘膠纖維及製品仍然維持5%的退稅率 |
對紡織服裝等對就業貢獻率大、貿易競爭力較強的行業進行適當扶持,避免行業“硬著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