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75號)的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將煤炭,鎢、錫、鋅、銻及其製品的出口退稅率下調為8%。取消了稀土金屬、稀土氧化物、稀土鹽類、金屬硅、鉬礦砂及其精礦、輕重燒鎂、氟石、滑石、碳化矽、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稅政策。
二是停止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的出口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5]57號)規定,從2005年4月1日起,對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政策。
三是取消鐵合金出口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合金取消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67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列入72029210、720292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釩鐵”,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稅。
四是降低鋼材產品出口退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降低鋼材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5]73號)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對稅則號720872097210 7211 7212 7213 7214 7215 7216 7217 7219 7220 7221 722272237225 7226 7227 7228、7229項下的鋼材,出口退稅率下調為11%。
五是暫停尿素和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停尿素和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51號)的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l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一律暫停出口退稅。
六是明確了出口複合竹地板的退稅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複合竹地板有關事宜的通知》(財稅[2005]93號)的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稅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製成連續形狀的瀕危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0%;對稅號44092011項下的“一邊或面製成連續形狀的其他竹地板條、塊”(海關商品碼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稅率核定為13%。
七是明確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說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