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墨西哥政府發佈一項技術法規(NOM-015-SCFI-2007),對玩具現行標簽要求作出多方面修訂,該新法規自2009年1月17日起生效。該法規對現行標簽法規作出一些改變。例如,法規增加了一項新規定,要求在玩具電池上註明一些額外的商業資訊,標注電功率。該法規也明確如果玩具含有小部件,並且是供小于五歲兒童玩的話,小部件上應有警示。供三歲和更小的兒童玩用的玩具不能包含小部件。
一般來講,NOM-015-SCFI-2007要求玩具包含的資訊真實可信,避免對玩具質地和特性進行欺騙性誤導。須用西班牙語標注資訊,並且須符合NOM-008-SCFI-2002中關於計量單位的規定,亦可另外使用其他一種語言和/或單位製表示該類資訊。
玩具包裝上須包含下列商業資訊。
1.對消費者第一眼不能輕易識別的產品,須標明產品通用名稱。 2.書面或圖形標示數量,但下列情況除外:包裝中每數量單位的商業玩具其內容物清楚可辨、包裝中每數量單位的商業玩具其內容物較明顯和僅裝有一件商品的。商業玩具的品質和體積單位須以書面標明數量。 3.在墨西哥生產的玩具,須標明生產廠名稱、地址、公司名稱。對進口玩具,在相關單位申請的情況下,該資訊須由進口商提交給經濟部門或聯邦消費者保護機構(Procuradur岥a Federal del Consumidor)。經濟部門或聯邦消費者保護機構須向投訴的、並要求獲得資訊的消費者提供該類資訊。 4.對進口玩具,須標示名稱、貿易名稱或公司名稱以及進口商地址。海關結關以後、產品進入商業領域以前,該類資訊可在墨西哥加注到產品上。 5.原產國 6.廠方建議兒童使用玩具的年齡的圖案或符號。 7.如果適當的話,標明電壓等於或小于24伏的電池或任何其他電源的種類和數量。 8.如果適當的話,對要求操作電壓大於24伏特的玩具標明電功率。 該法規也明確了幾項其他要求,其中包括: 1.組裝玩具須在包裝上加注書面或圖形解釋,或以單獨文件說明組裝指導。如果玩具須由成人組裝,須包含有關參考資訊。 2.附著在門廊上的滑動、搖動玩具以及環、吊桿、繩和其他類似玩具,須隨附相關說明,建議消費者驗證並且對主要部件進行週期性維護(如懸挂、捆綁、固定機械等部分)。告知消費者如果不進行週期性驗證會具有跌落或翻倒的風險,可以辨別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的部件。 3.帶有彈射功能的玩具包裝或指示中,應警告消費者不要使用生產廠提供或推薦以外的彈射裝置,禁止彈射裝置對準人或動物射擊。 4.玩具所附爆炸囊須有警示,防止這些爆炸囊靠近易燃材料或眼睛、耳朵而爆炸,不得裝在口袋中攜帶。 5.保護模擬裝置須警示消費者,說明在發生事故時,玩具不提供保護。 6.作為玩具銷售的兒童溜冰鞋和滑板須警示消費者,要使用充分的保護設備。 7.充氣水上玩具須警示該類產品是玩具,並須在成人監護下使用。 8.用繩、彈性絲或帶附著在嬰兒床或童車上的玩具須警示避免對嬰兒造成潛在的風險。 9.科學玩具須符合廣泛的專業要求。 10.服裝(偽裝用)須警示消費者不得靠近火源。 11.兒童帳篷和玩具房須警示消費者不得靠近火源。 12.執行或模倣成人產品或裝置功能的玩具須警示消費者要在成人監護下使用。另外,須說明用法和安全措施,並說明如果不遵循安全措施,使用人會遭受危害。最後,須說明玩具應放在相應年齡階段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
要求玩具含有單獨的說明,或者在包裝上印有相關說明但不得增加成本。該類說明須包括清楚和準確的正常使用玩具的指示,以及必要的安全可靠的使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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