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素來以經濟開放程度高而聞名,在國際投資方面,並不劃分國界或地區界線,她非常歡迎外國企業在其境內開展各種類型的商務活動。荷蘭的商業法律中有一項重要特色,就是本地公司法完全不劃分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在荷蘭均享受國民待遇,即使是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公司也都可以在荷蘭自由經營,例如可以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參與合作並建立法人機構。
在荷蘭較常見的有兩種法律組織形式有: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B.V.)。在荷蘭的大多數外國投資者以私營有限責任公司(B.V.)的形式開展業務。對於計劃通過公開募股來籌集資本的企業,則採用公共有限責任公司(N.V.)的形式。BV和NV有幾種性質是相同的:兩種機構都是獨立實體,具有擔任原告、被告、合同當事人及交易當事人的能力,股東責任依據出資金額的比例。不過BV的股份轉讓受到諸多限制,包括必須以公證契約為依據,並且須符合公司規章,而公司規章往往對股份轉讓有多項限制。
荷蘭對外國企業和本土企業一視同仁,因此外國投資者在荷蘭設立運營機構並不會遇到特殊困難,並且也可以雇傭外籍高級經理人或其他有特殊專長的人才。這些經理人或專業人才只要按照其規定辦理,都可順利取得工作和居住許可。 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的公司通過分公司形式在荷蘭開展業務,在運營上可以說是完全自由的;外國企業和個人均可擔任荷蘭合資企業的股東,亦可和荷蘭企業及個人訂立商業契約。
此外,外國投資者在荷蘭開展業務還有兩種特殊形式:一種是與荷蘭企業合作成立合資公司,另一種則是並購當地公司。合資公司無論採取合夥或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方式經營均無不可,但問題在於如何選擇合作夥伴、建立完善的公司運營體系以及遵守荷蘭公平競爭法的各種規定,這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因此有必要聘請這方面的專業法律顧問提供協助,好在荷蘭並不缺這類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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