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荷蘭稅收改革方案正式生效,此項改革的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強荷蘭在歐盟和全球的稅收環境競爭力,使荷蘭本地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能得益於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從而進一步鞏固荷蘭作為歐盟理想營商國度的重要地位。
以下是對其中幾項重大調整的簡要說明: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大幅下調,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一般企業所得稅率為25.5%(原為29.6%);為改善中小企業的利益,新稅法還規定低於25,000歐元的利潤適用20%的稅率,25,000至60,000歐元之間的利潤適用23.5%。
 荷蘭的新稅率很大程度上低於西歐主要發達國家的現行稅率,以下是歐盟主要國家2007年一般企業所得稅一覽。

股息預提稅 股息預提稅下調至15%(原為25%)。對於憑藉歐盟《母子公司指令》或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已獲得股息稅負減免的公司,該稅率的下調對其不產生影響。另外,對於歐盟內公司之間免繳股息預提稅的門檻有所降低,即歐盟母公司對荷蘭子公司的參股比例可低至5%。
此外,在歐盟境內無納稅義務的外國公司可以申請退還股息預提稅。
參股免稅 荷蘭公司通過對(外國)子公司的合格持股獲得的股息和轉讓合格股權所得的資本收益(包括貨幣兌換收益),可免繳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嚴格規定適用這一免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對於原來已獲免稅資格但持股比例低於5%的公司給予3年的過渡期。
對於與荷蘭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歐盟國家境內的公司,如果其合格持股比例達到5%,則同樣適用參股免稅。
對於參股比例低於5%的公司,如果其所在同一集團內的另一家公司擁有參股公司5%或更多的股份,則可適用參股免稅。此外,如果公司達到持股標準,其來自被視作合法股本的分紅債券和借款所得,也可適用參股免稅。 專利稅
除了原有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工資所得稅可獲減免外,新稅法規定對於來自創新專利知識產權的收入只徵10%的稅收,而不採用一般公司稅率25.5%。此項稅法上的調整目的在於鼓勵本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對於研發領域的投資。
關聯公司間利息稅
關聯公司間貸款利息收支盈餘的有效稅率為5%。對於該盈餘額度設有上限,計算方法依據公司平均年資產凈值乘以荷蘭法定貸款利率(現為4.7%)。
虧損的移前和移後扣除
移前扣除期限為1年(原為3年),移後扣除期限為9年(原為無限期)。這一調整的部分原因是為今後對跨境虧損補償制度的擴展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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